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获证单位和相关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年1月8日发布了编号为CNCA-N-007:2021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21年第 2号公告),旧版实施规则(认监委 2010年第 5号公告)已于2021年7月 1日起废止。
我机构根据国家认监委 2021年第2号公告的要求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换版的认可转换说明》(CNAS-EC-061:2021)中内容,推进新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转换工作的开展,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转换认证工作的安排
1、我机构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版实施规则认证申请;
2、按旧版实施规则认证的企业,认证转换将结合获证企业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进行,审核后按照新版实施规则换发认证证书,超期未完成转换的证书将做撤销处理。
二、新版实施规则主要的变化点
1、部分食品企业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复杂度”降低
2、食品企业申请认证的条件增加了,也加严了
从新旧版比较,可看出,在原有认证申请要求的基础条件下增设或加严了申请条件
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年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年(原为一年)内未因食品安全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其余申请条件基本不变:
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生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3、食品企业申请认证的材料要求简化了,调整了
4、食品企业提供的“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要求细化
在实际审核中,许多认证机构都是采取收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来作为“产品安全性验证”的方式(当然认证规则也允许有其他的安全性验证方式)。
在新版规则中,明确了时限12个月的要求。即: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并收集12个月内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认证机构认为检验项目不足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导致获证企业被暂停证书的设定情况增多了
新增:
获证组织未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
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此条款在新旧版中表述差别较大,强调了食品安全范畴。
此外,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由原规则“三至六个月”,为“不超过6个月”。
6、导致获证企业被撤销证书的设定情况增多了
新增/调整:
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产品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旧版: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获证组织故意或持续的不满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旧版:获证组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三、与获证企业的信息沟通
本公告通过北京联食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ufcert.com上发布,请内部人员与企业沟通,确保获证企业知晓要求并安排转换。
请各获证企业做好转换安排,确保证书持续有效。如有问题可与我机构联系。
北京联食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3日